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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工作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本科生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激励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工程大学本科生校内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所需经费来源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划拨的学生奖助学基金。

第三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型

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工程大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三种类型的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六)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置的至高荣誉,授予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或在学校及全社会起到模范表率作用、产生广泛影响的学生。校长奖学金的授予,须经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提名、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授予。学校本着导向鲜明、标准从高的原则给予奖励,无名额限制。

(二)校长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年。

第七条 工程大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工程大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分为一、二、三等奖。

(一)一等奖学金

1. 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3A2B及以上,且M2专业与理论素质测评等级为A;

2.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3. 奖励标准为2500元/人·年。

(二)二等奖学金

1. 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5B以上;

2.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7%;

3. 奖励标准为1500元/人·年。

(三)三等奖学金

1. 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5B以上;

2.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3. 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年。

第八条 学业进步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学业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与上一学年相比,学习成绩大幅度提升的学生,评定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

(一)学业进步的计算公式:△P=P2 -P1

P=∑(某门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

式中:P-学生平均成绩

P1 -上学年平均成绩

P2 -本学年平均成绩

△P-本学年较上学年平均成绩的绝对增量

(二)根据测算结果,按专业进行学习进步情况排名,确定获得学业进步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三)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年。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九条 评审时间

奖学金评选时间为每年9-11月,考评时间段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在民主评议、年级推荐小组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以其在所参评学年度取得对应的评选条件为依据。评选者事迹须为在校期间发生,且申请人单位表述为西安工程大学;

(二)学生跨年度转专业或学院的,在转入专业或学院参加评选;非跨学年转专业或学院的,在原专业或学院参评;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社会专项奖学金、工程大奖学金和学业进步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可以同时获得工程大奖学金,但只享受荣誉,不发放奖金;

(四)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五)休学、退学、转学学生不得参与当学年奖学金评选。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奖学金;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奖学金;

(四)擅自变更奖励对象;

(五)其它违纪情况被学生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将分别给予通报、停发或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等处罚。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

(三)未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