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性、特定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特殊困难补助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合理资助。特殊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 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因以下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 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正常学习、生活难以保障者;
2. 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 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4. 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5. 其它需要给予特殊困难补助的情况。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受理其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1.学习态度不端正,在校学习不求上进;
2. 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3. 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根据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 500~1000 元的资助, 受助学生一学年内申请的特殊困难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0 元。特殊情况下,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给予更高额度的补助金额。
(二)每学年特殊困难补学生资助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 3%。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发放方式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学院对学生提交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助金额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复核;
(三)学校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对学院报送的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复核,确定补助金额,经学生工作部(处)部务会审定,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九条 发放方式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通过银行卡形式将特殊困难补助一次性划入获助学生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