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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工作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0-1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和陕西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800元。各档次评选人数由学校根据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含3A)以上;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或社会专项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社会专项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接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通知后,向各学院下拨评审名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申请学生的日常表现及家庭经济情况,在民主评议、年级推荐小组推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二)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冒领国家助学金;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助学金;

    (四)擅自变更资助对象;

    (五)其它违纪情况被学生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发现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

(三)未按要求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五)休学、退学、转学学生。